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4号
2008年9月10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电信行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将
第四条、
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到
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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