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4号

2008年9月10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电信行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通信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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