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5年12月26日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下发以后,各地陆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明确,现根据全国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税政业务会议的讨论意见,对有关商品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的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行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实施细则规定,从事商品批发、调拨的纳税人,以商品销售额减去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纳税,纳税人批发、调拨所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其收购环节已纳的产品税,可以计入购入商品原价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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