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

2018年3月6日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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