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年修改)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年修改)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年修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2020年12月31日

  (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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