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

2020年3月20日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0年2月25日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宝生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企业等(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独立的机构或明确相关内设机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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