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2021年8月9日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2021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内外交往的需要,保护和传承地名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文化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港务、水务、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名规划应当包括各类地名的命名方案、通名称谓及其使用规则、专名采词指引等内容。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

  第六条 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易懂、含义健康,不得使用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含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地方特色;
  (三)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同类地名的专名不得重名;
  (四)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以地名命名的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等名称与所在地的名称一致;
  (五)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或者其简称、特定称谓;
  (六)不得使用企业字号、商标、产品名称命名公共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避免同音、近音,不得使用外文、字母;
  (八)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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