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

2015年12月23日

  (2010年12月31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国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

  第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及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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