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4号

2023年1月13日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附件1: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纪业务,是指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的证券交易。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开展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金融产品。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二)充分了解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三)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
  (四)履行反洗钱义务;
  (五)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控;
  (六)保障投资者交易的安全、连续;
  (七)开展投资者教育;
  (八)防范违法违规证券交易活动;
  (九)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投资者开展证券交易,应当依法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证券公司为其买卖证券并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切实维护投资者财产安全,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遵守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防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证券经纪业务涉及的账户、资产、系统、人员、场所等实施统一管理,并采取措施识别、监控、处置各类风险。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制定实施细则,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业务规则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健全;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从业人员数量满足开展业务需要;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四)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五)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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