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

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
  
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2023年1月18日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的《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

  广州市志愿服务规定

  (2022年11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项目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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