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第38号  

2000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现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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