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国统字〔2023〕14号

2023年1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分类调整后统计调查、数据解读等相关工作。相关专业因工作需要对私营企业的统计口径范围不变。

  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为基础,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对各种市场主体进行再分类。具体划分为以下类别:
代码 市场主体统计类别 代码 市场主体统计类别
100 内资企业 200 港澳台投资企业
110  有限责任公司 210  港澳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1     国有独资公司 220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12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30  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
11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企业
120  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121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310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9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32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30  非公司企业法人 33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31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 390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132     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4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133     股份合作企业 500 个体工商户
134     联营企业 900 其他市场主体
140  个人独资企业
150  合伙企业
190  其他内资企业

  第二条 内资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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