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
国统字〔2023〕14号
2023年1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分类调整后统计调查、数据解读等相关工作。相关专业因工作需要对私营企业的统计口径范围不变。
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为基础,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对各种市场主体进行再分类。具体划分为以下类别:
第二条 内资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
......
国统字〔2023〕14号
2023年1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统计类别划分,满足统计工作需要,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分类调整后统计调查、数据解读等相关工作。相关专业因工作需要对私营企业的统计口径范围不变。
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类型为基础,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对各种市场主体进行再分类。具体划分为以下类别:
代码 | 市场主体统计类别 | 代码 | 市场主体统计类别 |
100 | 内资企业 | 200 | 港澳台投资企业 |
110 | 有限责任公司 | 210 | 港澳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11 | 国有独资公司 | 220 |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12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230 | 港澳台投资合伙企业 |
11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290 | 其他港澳台投资企业 |
120 | 股份有限公司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121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310 | 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129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 32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30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330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
131 |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 | 390 |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
132 | 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 | 40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133 | 股份合作企业 | 500 | 个体工商户 |
134 | 联营企业 | 900 | 其他市场主体 |
140 | 个人独资企业 | ||
150 | 合伙企业 | ||
190 | 其他内资企业 |
第二条 内资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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