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n Revising Some Regulations (Only Title Translated)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n Revising Some Regulations (Only Title Translated)
Decision of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n Revising Some Regulation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67号),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已被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23年3月9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2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47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二)将第四十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将“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修改为“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依法开展来料加工经营活动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中的“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67号),此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已被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2023年3月9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2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47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二)将第四十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将“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修改为“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依法开展来料加工经营活动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中的“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