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Review and Assessment of Food Safety Work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Review and Assessment of Food Safety Work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6号

2023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8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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