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八个文件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22号

2008年6月13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址(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结合实际,我市确定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照下表执行。

  企业所得税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0%-20%   
  
  饮食业   
  
  11%-25%   
  
  娱乐业   
  
  20%-30%   
  
  其他行业   
  
  10%-30%   
  
  其中:社会中介行业   
  
  15%-30%   

  行业认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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