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2023年6月26日

  (2023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制证送达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七条 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研发和创新,结合母乳研究成果优化配方,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企业集团设有独立研发机构的,控股子公司作为申请人可以共享集团部分研发能力。
  申请人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成分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申请配方注册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
  (三)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配方研发与论证报告;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材料;
  (九)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第十条 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配方系列九种产品配方,每个配方系列包括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生产许可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可以使用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控股子公司或者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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