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
Sea-route Management 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08)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
Sea-route Management 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08) (Only Title Translated)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5号

2008年12月27日

  (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第五条 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第六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 航道的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