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2008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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