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

2009年1月29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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