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85]16号

1985年3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 合营企业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 大中型合营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设置副总会计师。
  规模较大的合营企业,要设置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计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维护合营各方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合营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都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经过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实际收付的货币,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应脱节,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的各项财产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不论市价是否变动,一般不调整帐面价值。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划清资本的支出与收益的支出的界限。凡是用于增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是资本的支出。凡是为了取得本期收益而发生的各项支出,都是收益的支出。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有改变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和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投入资本的核算

  第二十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合营企业应根据合营各方实际投入的资本进行核算。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的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的金额和日期,作为投入资本的记帐依据。
  合营外方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或套算成约定的外币。合营中方出资的人民币,如需折合外币,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
  (2)以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物资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以合营各方议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中所列金额和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的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其他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的,应按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作为记帐的依据。
  (4)以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应按协议、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作为记帐的依据。
  合营企业对各方投入的资本,应于收到后及时记帐。

第二十一条 合营各方缴付的出资额,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的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应在中国境内的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开立存款帐户。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存入银行的外汇存款帐户;一切外汇支出,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应设置日记帐逐笔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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