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centives on Infrastructure Project Enterprises Which Are Supported by the State (Only Title Translated)

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Circular on Issue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Incentives on Infrastructure Project Enterprises Which Are Supported by the State (Only Title Translated)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废止第七条。


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

2009年4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现将实施该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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