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9]305号

1999年12月31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总是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6项所称“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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