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and the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ing Measures for the Division of Distribution Areas for Incremental Power Distribution Servic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and the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ing Measures for the Division of Distribution Areas for Incremental Power Distribution Services (Only Title Translated)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

2024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同时废止。

  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

  第三条 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企业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配电网运营权移交前应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取得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与相关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保安全管理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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