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5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5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税收政策,此文件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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