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家禽业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4]43号
2004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做好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加强对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防止其他突发性疫病的传播,现就畜禽养殖、加工行业减免排污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开展畜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排污情况。
......
环发[2004]43号
2004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做好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加强对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防止其他突发性疫病的传播,现就畜禽养殖、加工行业减免排污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开展畜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排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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