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联讯中文资讯网注:根据2005年6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5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税收政策,此文件已无效。***)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02号

2004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为简化"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管理,经研究,现就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以下简称"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现已确定的列名钢铁企业准予经营"加工出口专用钢材"业务外,审批、确定新的列名钢铁企业,不再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审定,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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