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命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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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命令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9号

2004年10月10日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附件: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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