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ino-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ino-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
  
[律商网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311号

2001年7月22日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依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删去第四条。

  三、删去第六条。

  四、第八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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