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年第10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年第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26日化学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
化工部设立行政保护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受理和审查,行政保护证书的颁发,行政保护有关事项的登记、公告和侵权纠纷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条例所称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

  第四条 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尚未在中国销售的,是指申请行政保护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尚未通过合法的商业渠道在中国农药市场上流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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