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题注]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本文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7号

1981年6月10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巩固部队战斗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第三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 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露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