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

国发[1987]54号

1987年6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1949年至1984年期间,经国务院(含前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已经清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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