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8]第516号),该文件已废止。


  一、货主在委托搬运危险性物品(包括易燃性、爆炸性、有毒性、刺激性等物品)前,须将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及包装等项情况,以书面通知搬运公司。

  二、货主应根据待运危险性物品的性质妥为包装,并在该物品之包装上标以“危险品”、“有毒物品”及其名称等明显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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