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管理规程

小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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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教育部令第30号),此文件中的第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已被删除。
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学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实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

  第四条 小学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五条 小学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初中阶段教育相互衔接,应在学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第六条 小学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 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

  第八条 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小学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
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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