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题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文物、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通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均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国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由国家核拨经费按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军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奖金税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的事业单位,为奖金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从各种奖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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