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

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
  

[题注] 卫生部(87)卫药字第70号文规定:1.对非药政部门批准投产的中药保健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组织医药专家重新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发给“健”字文号,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取消;2.中药保健药品的审批收费标准,可参照三类新药的审批收费标准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中药保健药品是指对人体有一定程度的滋补营养、保健康复作用,长期服用对人体无害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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