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7]第3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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