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左走,向右走?——《反外国制裁法》给跨国公司带来的新挑战

向左走,向右走?——《反外国制裁法》给跨国公司带来的新挑战
  
发文日期: 2021-06-17
作  者
 孙庆南、郭玉兰、林腾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发文日期
 2021-06-17
作者单位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反外国制裁法》”)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当日公布后立即生效。

相较于商务部早前先后发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阻断办法》”),《反外国制裁法》的法律位阶更高。《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办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这部《反外国制裁法》出台之后,弥补了原来前两部法律没有覆盖到的地方,更有针对性,也为中国国务院相关部门未来规定其他反制措施提供立法依据和空间。

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对于奉行“全球合规”宗旨的在华跨国公司而言,《反外国制裁法》除了赋予其不执行个别国家的歧视性制裁措施以相应的法律依据外,也可能带来其不得不选边站的现实困境。

如果外国国家对中国企业进行制裁,那么跨国公司既需要遵守其外国法下的制裁要求,同时还需遵守中国的《反外国制裁法》,使其面临两难的境地,难以同时遵守两国法律。为此,下文将从跨国公司的视角出发,根据我们的实操经验,以问答方式总结了几个《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后跨国公司可能面临的重点问题并试图提出我们的初步见解。

一、 遵守外国出口管制规定会违反《反外国制裁法》吗?

跨国公司为全球布局和合规经营的需要,往往须遵守其母国或其有商业存在的国家的出口管制规定。根据《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的规定,《反外国制裁法》针对的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进行遏制、打压,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外国国家针对中国企业和个人的出口管制规定是否属于“歧视性限制措施”,《反外国制裁法》并未作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外国政府的出口管制措施可能与其针对中国的制裁措施存在重叠。例如,时任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20年7月14日签署的所谓的《香港自治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对中国某些人士和金融机构进行指定并实施包括禁止财产交易在内的制裁措施。该法案所称的禁止财产交易即包括“出口任何受美国管辖的财产”。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外国政府专门针对中国企业和个人的出口管制措施,有可能被认定为“制裁措施”。而一旦中国政府认为外国政府针对中国企业和个人的出口管制措施属于歧视性限制措施,决定采取反制措施的,则跨国公司遵守相关外国的出口管制规定就可能被认定为《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执行外国国家对中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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