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
发文日期: 2014-10-31
英文版
日前,民政部发布
《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
)。
《意见》
就送养人和送养意愿作出了特别明确。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由其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依法变更为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送养。送养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送养意愿。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为接收送养意愿。
《意见》
同时对送养材料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来源:
民政部
)
法规链接: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