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49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4]206号
2014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的收养工作,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两类儿童收养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两类儿童收养工作原则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
根据《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49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4]206号
2014年9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以下简称两类儿童)的收养工作,切实维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两类儿童收养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两类儿童收养工作原则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