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管办法等三文件
发文日期: 2015-04-27
英文版
日前,国税总局发布公告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等三部文件进行修改,公告自6月1日起实施。
公告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下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同时,对《鉴定表》做出相应修改。此外,公告还对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进行了修改。
(来源:
国税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