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再次对实施安全生产法若干规定征意
发文日期: 2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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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制发《实施〈安全生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截止至12月26日。
《征求意见稿》将原第五条修改为:“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国有和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同时,在原第六条基础上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部从业人员、全部工作岗位、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制度”等内容。此外,《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罚则,明确相关条款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罚款数额起点为一千元以上。
(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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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链接:
《关于再次对实施安全生产法若干规定(稿)征求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