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明确走逃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问题
发文日期: 2016-12-05
英文版
近日,国税总局发布
《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在判定走逃(失联)企业的基础上,明确其存续经营期间发生“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等2类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下称“异常凭证”)范围。《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