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7-07-21
英文版
日前,国家统计局发布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自10月1日施行。
《办法》规定,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制度应列明“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等五类事项。《办法》明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5年。《办法》还指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来源:
国家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