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
发文日期: 2018-09-26
英文版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央行联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发出2018年第15号公告,决定废止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所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注册程序,并同时就信息披露、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人民币资金账户开立、资金汇兑、投资者保护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其中,《办法》规定,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境外金融机构法人发行债券应具备“实际缴纳资本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等五方面条件。
(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
)
法规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5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