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综试区核定征收跨境电商企业应税所得率按4%确定
发文日期: 2019-11-13
英文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下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公告》明确,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等三项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公告》指出,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公告》还对“综试区”和“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了定义。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