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申报要求
发文日期: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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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下称《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再需要按照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中相关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上述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进口人应按照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并可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同时,《公告》规定,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与其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超出了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来源:
海关总署
)
法规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8号--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