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构: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每月报送一次
发文日期: 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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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结算联合两交所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下称《指引》)和《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报表》,自11月17日实施。
《指引》明确,回购融资主体应按《指引》要求定期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其主体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回购融资主体为结算参与人的,由其直接向中国结算、证券交易所报送数据;非结算参与人应授权和委托其结算参与人代为报送数据。《指引》规定,报送频率为每月一次,结算参与人和托管人应在每月初的七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一月的数据。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据融资回购交易的整体风险情况,对全部或部分结算参与人和托管人数据报送的内容、频率、日期和数据统计周期进行调整。对于自身或客户融资回购业务风险较高的结算参与人或托管人,可不定期要求其报送数据。
(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法规链接: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主体数据报送报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