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
发文日期: 2018-01-11
英文版
日前,文化部发布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下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废止了
《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等3件部门规章,修改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下称《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等5件部门规章。修改后的《规定》明确,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具备“有确定的域名”等5项条件。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来源:
文化部
)
法规链接: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