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
发文日期: 2018-01-18
英文版
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
(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6项条件。根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守信联合激励管理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限为3年。《办法》提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等6项激励措施。《办法》强调,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报送虚假信息等不当手段取得联合激励资格的,在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同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来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