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机构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 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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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制定了
《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下称《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细则》共9章共46条,包括总则、账户安排、跨境转登记、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交易委托与指令传递、清算交收、名义持有人服务、风险管理和附则。《细则》明确,登记存管上,试点股份完成跨境转登记后,在境外以中国结算的名义记载于香港结算账户系统,在境内通过H股“全流通”专用账户实现试点股份的承载和明细维护;交易结算上,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相关股份卖出委托指令,最终在香港联交所实现对试点股份的减持,获得的港币划入其按外汇管理要求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
(来源: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法规链接:
《关于发布〈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