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试点
发文日期: 2018-05-23
英文版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决定,自2018年5月25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试点工作,通过系统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通知》明确,应用系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要严格遵守
《物权法》
规定,依据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的要求,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公示。系统审核通过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等文书与现场办理的具备同等效力。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法规链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